【申请条件】
1、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2、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3、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4、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5、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6、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7、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8、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9、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10、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环保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2014年修订) 第45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 全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21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国务院令第284号) 第10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31号,2018年修订) 第19条
6、《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第四十三条
7、《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0年) 第16条
【申请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变更、延续)
2、承诺书
3、与变更、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