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全文公布,并将于2023年1月1日开始施行。
近4年来,全国已有湖北、山东、山西、江西、天津、内蒙古、甘肃、河南、河北、江苏、福建、云南、广西、宁夏和北京等15个省区市制定出台地方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此外,四川等省份的地方性条例也正在制定过程中。
2005年,原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启动了中国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于2014年4月公开发布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
2016年5月底,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又被称为“土十条”),提出了“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的土壤污染防治总体思路,并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部署,结合地方实际,编制发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国务院备案。
在各地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中,多数都衔接上位法,将最高罚款限额提高到了200万元。其中,北京市规定,土壤污染或相关处置情况未及时上报或发现污染后未及时妥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将处200万元罚款;宁夏自治区规定,有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拆除设施、设备、建筑物、构筑物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将处20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