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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审批:一般工业固废处置都有哪些规定

一般工业固废与危险工业固废有着本质的区别,常见的一般工业固废包括粉煤灰、煤矸石和炉渣等,为了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健康,应按照国家指定的规范对一般工业固废进行处理,下面简单介绍:

 

 

一般工业固废处置都有哪些规定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为一类和二类。

 

1、一类: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性浸出方法》(GB5086-1997)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9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2、二类: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997)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pH值在6~9的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审批

 

1、省内利用、贮存、处置

 

《新固废法》第三十六条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2、跨省贮存、处置

 

《固废法》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跨省利用

 

《固废法》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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