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人核实责任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
二、双方强制缔约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三、受委托方报告义务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受委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四、连带责任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规定的,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