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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工业废物、产品销毁处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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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并追究刑责?工业固体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处理处罚的法律依据


工业固体废物

  它是固体废物的一大类别,是从固体废物的产生来源进行的分类,是从工业生产、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等行业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如矿山企业产生的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交通运输制造业产生的废旧轮胎、橡胶,印刷企业产生的废纸,服装加工业产生的边角废料、皮革边等等。

生活垃圾

  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产生的废物,如粪便、餐厨垃圾、废家具、废纸、瓶瓶罐罐等,以及为人们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餐饮业、宾馆、招待所、车站、码头、医院、商店等在提供社会服务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按照优先性有两种处置方法∶(一)能回收、利用的要优先回收、利用;(二)不能回收、利用的,要建设储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企业将固体废物掺入生活垃圾进行处置的行为如何处罚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2项的规定,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可以追究这类单位的刑事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这类企业处置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且明知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并达到了“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则应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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