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任何条件下,固体废物按照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利用或处置时,仍然作为固体废物管理(但包含在6.2条中的除外):
(1)以土壤改良、地块改造、地块修复和其他土地利用方式直接施用于土地或生产施用于土地的物质(包括堆肥),以及生产筑路材料;
(2)焚烧处置(包括获取热能的焚烧和垃圾衍生燃料的焚烧),或用于生产燃料,或包含于燃料中:
(3)填埋处置;
(4)倾倒、堆置;
(5)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处置方式。
二、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按照相应的产品管理(按照一进行利用或处置的除外):
(1)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
(2)符合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和该产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值;
当没有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时,该产物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不高于利用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并且在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不高于利用所替代原料生产产品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当没有被替代原料时,不考虑该条件;
(3)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