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一)关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市利用备案工作
企业填写《固体废物出市利用备案实施方案》(固定格式)。携盖章原件一份至区生态环境局备案,并发送盖章电子版至邮箱。
(二)关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市处置、贮存申请工作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市处置、贮存,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申请后,请自行登录“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办件,或携带审核后的材料送至市政服务中心现场窗口办理(河东区红星路79号B区)。等待市局批准回函后,方可转移。
附件:固体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