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正在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由于审批流程等问题,目前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登记,能否通过验收?
1.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八条第五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因此,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施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排污,更不能通过验收。
3.违规通过验收,无证排污将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予以处理。
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规定,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4.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因此,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调试、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及自主验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