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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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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需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在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的管理。

不制定危废管理计划,最高罚100万元。

  新固废法第78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首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其次,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如果没有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对产生危废的单位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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