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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废法》对违法行为的罚则

  新《固废法》对法律责任专章进行了扩充完善,加大了对固废管理不合规的处罚力度,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除了对新增内容设定了相应罚则外,还普遍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最高可罚至500万元,并且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执法措施,这些严格的法律责任变化也值得企业特别关注。

处罚金额大幅度提高,部分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

 

违法行为

新固废法罚则

现行罚则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

10-100万元罚款

1-10万元罚款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

10 100万元罚款

/

擅自倾倒、堆放、丢充、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处所需处置费用1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 用不足10万元的,按10 万元计算

0. 5-5万元罚款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 或者其他环境污染

1-10万元罚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5-20万元罚款

/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10-100万元罚款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

10-100万元罚款

/

未按照国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10-100万元罚款

1-10万元罚款(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10-100万元罚款

1-10万元罚款

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

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五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

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2-20万元罚款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10-100万元罚款

2-20万元罚款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10-100万元罚款

1-10万元罚款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 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

10-100万元罚款

1-10万元罚款

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

10-100万元罚款

1-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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