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使用达到一定期限,必然导致零部件的磨损、老化乃至材料疲劳,从技术性和安全性角度考虑,应当及时报废。2012年12月,商务部等部委联合发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明确提出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报废机动车包括报废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电动车和各种工程车辆,以及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汽车压件。
报废机动车通过拆解和再生过程,拆解的“五大组成”(发动机、方向盘、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零配件经检验合格的可以再利用,其余部分可作为冶金、化工等行业的原材料;各种残存油品,可采用加温、离心分离过滤处理,生产再生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