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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工业废物、产品销毁处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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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中常见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固废法》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并如实记录; 处5万元以上 20万兀以下的罚款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 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处所需处置费 用1倍以上3倍 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


《固废法》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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