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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危险废弃物鉴定流程

天津危险废弃物鉴定流程



      危险固体废弃物,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标准和鉴定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废物。


危险废物的鉴定流程:

  (一)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前,鉴别委托方应在信息平台注册并公开拟开展危险废物鉴别情况。鉴别委托方拟委托第三方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应在信息平台上选择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二)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严格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等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三)鉴别完成后,鉴别委托方应将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和现场踏勘记录等其他相关资料上传至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报告鉴别委托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鉴别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依法不公开,但应上传情况说明。


  (四)对信息平台公开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存在异议的,可向鉴别委托方所在地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提出评估申请,并提供相关异议的理由和有关证明材料。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完成评估后,鉴别委托方应将评估意见及按照评估意见修改后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上传至信息平台,再次向社会公开。


  对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存在异议的,可向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提出评估申请,并提供相关异议的理由和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完成评估后的意见作为危险废物鉴别的最终评估意见。鉴别委托方应将最终评估意见及修改后的相关资料上传至信息平台并再次向社会公开。


  (五)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在信息平台公开后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或者按照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修改并在信息平台公开后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或者按照最终评估意见修改并在信息平台再次公开的,鉴别结论作为鉴别委托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以及日常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和环境统计等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依据,同时作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动态调整的参考。


  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公开满10个工作日后,且未经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出具最终评估意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仍可按本通知的规定对有异议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提出评估申请。


  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相关法律制度要求管理。固体废物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等相关内容与鉴别结论不一致的,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及时根据鉴别结论进行变更;根据鉴别结论,涉及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增加的,应依法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鉴别委托方应及时将鉴别结论及根据评估意见修改情况报告鉴别委托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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