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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工业废物、产品销毁处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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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生态环境:关于工业危险废物鉴别及程序的说明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鉴别,是进行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根据相关法规、标准,现将危险废物鉴别做如下说明:


4.26.2


        一、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二、依照《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鉴别。


        三、凡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及“三同时”验收中已明确确定的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统一按照批复和验收文件要求进行管理。


        四、对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未明确,但环保部门在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疑似危险废物的,由环保部门委托有CMA资质的检测机构依照GB5085.1-6 鉴别标准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即属于危险废物。


        五、因企业更改生产工艺或污染治理设施,使产生的固体废物与原环评文件中所列危险特性发生变化的,企业需向环保部门提供新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或提供具有CMA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别报告。在正式认定前,产生单位暂时按危险废物标准对该类废物进行处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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