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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相关规定,为做好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流程。


二、备案事项


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移出利用事项。


三、备案应当提供的材料


移出人应当向省生态环境厅(以下简称“省厅”)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份):


1.江西省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表;


2.移出人、承运人和接受人之间签订的书面合同(盖章件),合同中应当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3.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承诺书。


四、备案程序


(一)转移一般固体废物至省外利用的移出人,应通过江西省危险废物监管平台填写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表,上传相关备案材料,提交备案申请(备案操作流程见附件3)。


(二)省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备案材料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通过。根据合同期限确定备案期限,备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经备案通过后,移出人可按照备案明确的方式转移相应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


(三)省厅定期汇总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情况,通报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五、有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可通过江西省危险废物监管平台实时掌握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含移入和移出)利用备案情况,各地应加强对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的日常监管,对发现一般固体废物实际利用数量、方式、去向等与备案情况不一致的,及时予以核实和纠正;涉及违法违规的,及时移交线索,并依法依规处理,切实维护我省固体废物领域生态环境安全。


(二)加强信息共享沟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一般固体废物管理情况及时反馈至相关的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形成有效监管合力。


国家出台转移一般固体废物出省利用备案的具体规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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