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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工业废物、产品销毁处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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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一般工业固废分类体系

环境统计报表制度

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脱硫石膏、污泥、赤泥、磷石膏、其他废物10类。

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对接要求

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脱硫石膏、污泥、其他废物8类。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名录

国家研究过程稿,32个大类,168个小类。对比环统,主要增加大类如:其他副产工业石膏、金属和合金边角料碎料、金属氧化物废物、非金属边角料及碎料等。

一般固体废物分类及交换利用方式

国标征求意见稿,共计32类一般固体废物。包括废弃设备、工业垃圾等品种。

构建2020版分类体系的原则

衔接国家既有分类体系:为方便衔接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在大类上分为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脱硫石膏、污泥、其他废物8大类。

衔接2019年试点工作分类体系(如下表)

可不调整的小类及其代码一般不调整,减少系统开发量。
 

0 0 冶炼废渣
1 1 粉煤灰
2 2 炉渣
3 3 煤矸石
4 4 尾矿
5 5 脱硫石膏
6 6-1 无机污泥
6-2 有机污泥
8 8-1 皮革废物
8-2 废塑料
8-3 废橡胶
8-4 纺织废物
8-5 油脂类废物
8-6 中药残渣
8-7 动物残渣
8-8 粮食及食品加工废物
8-9 含氮有机废物
8-10 矿物型废物
8-11 工业粉尘
8-12 金属氧化物废物
8-13 盐泥
8-14 硼泥
8-15 含钙废物
8-16 金属边角料
8-17 废旧设备
8-18 其他无机废物
8-19 其他有机废物

衔接2019年申报情况

针对2019年申报过程中多次出现但未被覆盖的小类或出现频率低且环境风险较小的小类,2020年版体系予以增删调整。

衔接相关管理要求

考虑减少填埋、加强高风险固废监管等要求,增加部分小类。
 

类别 类别 名称 说明
0 0 冶炼废渣 指金属冶炼(干法和湿法等)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不包括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金属冶炼废物。
1 1 粉煤灰 又称飞灰或烟道灰。指锅炉、煤粉炉在燃煤过程中产生的烟气中的细灰,主要从烟道气体收集而得,应与其烟尘去除量基本相等。
2 2 炉渣 指燃烧设备从炉膛排出的灰渣,不包括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烟尘
3 3 煤矸石 指与煤层伴生的一种含碳量低、比煤坚硬的黑色岩石。通常由煤矿开采、洗煤及耗煤企业排出
4 4 尾矿 用各种选矿法将矿物分选出来以后剩下的脉石,含矿浆物和干砂物
5 5 脱硫石膏 指废气脱硫的石灰石/石膏法工艺中,吸收剂与烟气中SO2等反应后生成的副产物
6 6-1* 市政污泥 市政污水处理厂、制水厂产生的污泥
6-2* 综合废水处理污泥 集中工业园区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
6-3** 金属工业废水污泥 金属加工生产过程产生的沉淀、物化、脱磷、脱氮等污泥
6-4** 印染污泥 纺织染整过程中产生的物化和生化污泥
6-5** 含氟污泥 含氟废水处理产生的氟化钙渣和污泥
6-6** 食品加工行业废水污泥 食品加工、屠宰等行业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
6-7** 盐泥 制碱工业中,以食盐为主要原料用电解方法制取氯、氢、烧碱过程中排出的废渣和泥浆,主要含有镁、铁、铝、钙等的硅酸盐和碳酸盐。
6-8** 硼泥 生产硼酸、硼砂等产品产生的废渣,为灰白色、黄白色粉状固体,呈碱性,含氧化硼和氧化镁等组分。
6-98** 其他有机污泥 其他行业产生的废水处理有机污泥
6-99** 其他无机污泥 其他行业产生的废水处理无机污泥

参考国家分类名录将污泥分为10个小类,其他有机/无机污泥为兜底项。除市政污泥外,其他污泥均列为高风险固废,本次报送工作要求落实污泥信息全流程填报,并将重点复核抽查。
 

类别 代码 名称 说明
8-其他废物可燃类 8-1 皮革废物 生产、加工、使用及回收过程中产生的皮革废料及边角料、碎料(包括皮革鞣制、加工制品的废物和边角料)。
8-2 废塑料 生产、加工、使用及回收过程中产生的废塑料。
8-3 废橡胶 生产、加工、使用及回收过程中产生的废橡胶,包括废橡胶轮胎及其碎片。
8-4 纺织废物 生产、加工、使用及回收过程中产生的纺织废物。
8-5 废木材 生产、加工、使用及回收过程中产生的废木材。
8-6 中药残渣 中药生产、加工中产生的残渣类废物。
8-7 动物残渣 指动物原材料(如:猪肉、鱼肉等)加工后产生的剩余残物。
8-8 粮食及食品加工废物 指粮食和食品加工中产生的废物(如造酒业中的酒、豆渣、食品罐头制造业的皮叶、茎等残物等)。
8-9 含氮有机废物 在有机和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业、印染业、化肥制造业中产生的含氮有机废物。
8-10 矿物型废物 包括废陶瓷、铸造型砂、金刚砂等矿物型废物,不包括废玻璃。
8-11 工业粉尘 各种除尘设施收集的工业粉尘(不包括粉煤灰,包括电子、汽车、冶金、机械加工、纺织等行业在生产作业中收集的各种粉尘)。
8-12 金属氧化物废物 铁、镁、铝等金属氧化物废物(包括铁泥)。
8-13 磷石膏 洗衣粉厂、磷肥或其他磷产品制造过程中产生的磷石膏。
8-14 其他工业副产石膏 钛石膏(硫酸法生产钛白粉产生的石膏)、氟石膏(氢氟酸生产过程产生的硫酸钙氟化钙废渣)、盐石膏(制盐工业或盐场海水浓缩时产生的副产石膏)、柠檬酸渣(食品化工业采用石灰法制取柠檬酸产生的副产石膏)、硼石膏(硼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石膏)等,不含脱硫石膏和磷石膏。
8-15 含钙废物 在生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排除在危险废物之外的废弃电石渣、石灰石等含钙类废物,包括电石渣、废石、造纸白泥、氧化钙等废物,不包括各类副产石膏和含氟污泥。
8-16 金属和合金边角料碎料 有色金属(铜、铝、锌、锡等金属及其合金)和黑色金属(铁、铬、锰等)在机械加工时产生的屑、灰和边角等废料;覆铜板、铝合金、镍铬合金、金属混合废料等。
8-17 废旧设备 生产活动中产生的电线电缆、锅炉、机器设备等废物。
8-18 赤泥 制铝工业提取氧化铝时产生的废渣。
8-19 废玻璃及制品 生产、加工、使用及回收过程中产生的废玻璃。
8-20 废照明材料 生产、加工、使用及回收过程中产生的废日光灯(含汞和荧光粉的除外)、废白炽钨灯、废LED灯。
8-21 废动力电池 生产、加工、使用及回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磷酸铁锂电池、三元锂电电池、钴酸锂电池、镍氢电池、燃料电池等。
8-22 废保温耐火材料 生产、加工、使用及回收过程中产生的保温岩棉、耐火砖、玻璃棉等保温耐火材料废料。
8-23 废催化剂 废有机材料催化剂、无机金属材料催化剂、无机非金属材料催化剂、混合材料催化剂,危险废物除外。
8-24 废吸附剂 活性炭、分子筛、喷涂吸附石灰、废交换吸附树脂等,危险废物
8-98 其他无机废物 不属于表中任意一种废物的无机废物

参考国家分类名录考察主要非金属边角料和碎料,如废塑料、废橡胶、废木材等;纺织皮革边角料及碎料,如皮革废物、纺织废物;粮食及食品加工废物、动物残渣和中药残渣。矿物型废物、工业粉尘、金属氧化物废物是《上海市环保局、市绿化市容局关于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环境管理的通知》(沪环保防〔2015〕419 号)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负面清单(第1版)”确认的可以进入本市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的固废,其他工业副产石膏是清废行动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固废,将予以重点关注。废玻璃及制品、废照明材料、废动力电池等固废,本市存在处理能力短板,上述固废涉及跨省转移的,将予以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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