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9月9日发布三起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的行政处罚(陕K靖边环罚﹝2022﹞25号、陕K靖边环罚﹝2022﹞26号、陕K靖边环罚﹝2022﹞27号),长庆油田第三采油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分别被处以1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行政处罚,累计被罚40万元。 陕K靖边环罚﹝2022﹞2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柳82-47井组内垃圾收集池,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陕K靖边环罚﹝2022﹞2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盘58-27井组内东北角设置一垃圾收集池,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陕K靖边环罚﹝2022﹞2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新78井组内垃圾收集池,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长庆油田第三采油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榆林市生态环境局靖边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厂分别处以1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