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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危废仓库贮存防渗如何做才算合规?

近日,在朋友圈看到一张关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照片,内部设施配置齐全,特别是在防渗方面,有预防液态或半固态危险废物渗漏的收集地沟、收集托盘,以及地面与裙脚均铺设环氧地坪等。显然,产废单位在硬件设施建设上下了大力气。

联想之前关于危险废物贮存防渗问题的诸多咨询:有的倾向于降标管理,有的倾向于提标管理。降标管理无法满足风险管控要求,不可取;提标管理是否就值得推荐?未必,因为提标管理虽然可以控制污染风险,但也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另外,提标管理往往是因为对贮存防渗要求理解不清,为安全起见才提出更高的要求,放了余量。故探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防渗上做到何种程度算合规很有意义。

首先寻找法律、标准上的依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八十一条分别做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要采取防渗漏措施;第八十一条规定危险废物贮存应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关于防护措施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具体指现行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87,这一标准涉及的防渗条文有五条,分别为6.2.1、6.2.2、6.2.4、6.2.5、6.3.1等。这一标准要求贮存设施的建材要有防渗功能、有泄漏收集装置(如收集托盘等);对存放液态、半固态危废的要有无裂缝的硬化地面;对危险废物堆放时,其基础防渗要求最高(6.3.1条)、最为严格,但其适用场景仅为危险废物堆放,何种废物可以直接堆放?根据4.3的规定,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换句话说,对于不直接堆放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的要装入容器内),其防渗要求相对低;即使是液态危险废物的贮存,规定无裂缝的硬化地面以及裙脚堵截泄漏即可。满足现行的法律、标准要求,既为合规。

其次,科学的《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应结合拟贮存危险废物的理化性状等提要求。贮存设施防渗要求应考虑拟贮存危险废物的形态、含水率、特性等理化性质,以及危险废物的包装方式等,分别提出不同的要求。对于固态危险废物的防渗,要求可低;对液态危险废物的防渗,要求应高;对包装完好的容器内危险废物的防渗,要求可低,对无包装直接堆放危险废物的防渗,要求应高,避免”一刀切“。既防范环境风险,又降低了设施建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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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正在修订中,前期已经发布过两个版本的修订征求意见稿,但未发布修订稿。

笔者建议,在修订《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时,首先要区分产废单位贮存还是持证单位贮存。因为一般情况下,持证单位贮存危险废物量大、种类与特性复杂,环境风险大,宜提出更高贮存要求;而对于产废单位,大多数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少、种类性质简单,环境风险相对较小,可提出相对低的贮存要求;对产生危险废物数量大、种类性质复杂的产废单位,宜参考持证单位的要求。

其次要结合拟贮存危险废物的形态(液态、半固态、固态等)、危险特性(易燃性、反应性、腐蚀性、毒性)、挥发与否等,分别提不同的要求.如对液态危险废物提更高的防渗要求,对易燃性的危险废物提更高的防火防爆炸要求,对挥发性的危险废物提废气收集与处置要求等。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因“废”施策、更加科学,同时也体现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新提出的分级分类管理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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