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企业或老平台未注册成功的企业,使用新平台时需要注册码,请联系区生态环境局土壤生态环境科申领注册码,注册成功后保存好账号密码,若账号密码丢失可由区局协助重置密码,需要注销账号的企业在平台首页“特殊业务办理”一栏进行工单申请。 2. 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相关要求,“天津市危险废物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进行了升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可在“系统管理”中“知识库”一栏找到《新版管理计划填报说明》进行学习填报。
(具体详见《新版管理计划填报说明》)
企业登录系统后,在企业基本信息页面查看当前是否已有“管理类别”,如果无管理类别或者类别错误,可通过首页—特殊业务办理(管理类别变更)进行申请,由区生态环境局进行审批确认。 根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的管理类别按照以下原则分为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危险废物简化管理单位和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 a.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 1) 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 100 t 及以上的单位。 2) 具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单位。 3) 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b.危险废物简化管理单位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t及以上且未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的单位。 c.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t以下且未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的单位。 **注意:此类别划分不同于排污许可证类别划分。 ①企业登录系统后,打开企业基本信息页面,点击“编辑”按钮,补充完善企业基本信息,保存成功后自动上报国家平台。 ②填报管理计划前,完善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信息,该功能作为企业的基础数据信息统一管理,同时将作为管理计划中废物的数据来源。 ③设施管理中包含:生产单元、生产设施、贮存设施、自行利用设施和自行处置设施,应与企业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内容保持一致。该功能作为企业的基础数据信息统一管理,同时将作为管理计划填报的基础数据来源。 ④产品及原辅料管理产品及原辅料管理中,包含产品和原辅料信息填写,针对生产型产废单位,如果不涉及可填“无”,保存生效后不可编辑,只能删除再次新增。该信息将作为管理类别为“重点监管”的产废单位填报管理计划时的基础数据来源。 ⑤合作运输单位录入与本单位合作的运输单位信息,此信息将作为联单填领时运输单位选择的数据来源。 管理计划填报内容 涉及以下9张表 ①产生单位基本信息、②设施工况信息、③危险废物产生情况、④危险废物贮存设施、⑤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⑥危险废物减量化计划和措施、⑦危险废物转移计划、⑧危险废物转移情况信息、⑨危险废物业务量情况汇总 **注意:不同管理类别填报内容不同,“重点监管单位”:填报①-⑨所有;“简化管理单位”:填报①③④⑥⑦⑧⑨;“登记管理单位”:填报①③⑦⑧⑨。 其中表①根据企业基本信息自动生成、表④⑤数据根据表③自动生成、表⑧根据表⑦自动生成、表⑨根据表③⑦自动生成,即①④⑤⑧⑨无需填报。 表⑨危险废物业务量情况汇总由表③⑦自动生成,并自动校核是否满足公式:上年遗留贮存量 + 本年计划产生量 = 本年度计划自利用处置量 + 本年度计划转移量 + 本年度预计剩余贮存量。 **注意:若该校核公式没有满足,则不允许进行管理计划提交备案操作,企业需针对表③⑦中相应业务量信息进行调整,校核通过后再提交备案。 管理计划审批通过后,报送国家平台 企业完成管理计划的填报后,返回到管理计划列表页面,点击操作中“提交备案”按钮进行提交,待管理部门确认备案后,再点击“管理计划报送”向国家平台进行报送。 **注意:管理计划中联系人电话须为11位手机号,填报座机上报会被退回。 应当按月度和年度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且于每月15日前和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完成上一月度和上一年度的申报。 应当按季度和年度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和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完成上一季度和上一年度的申报。 应当按照年度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申报。 医疗废物在线转移 请各医疗机构完成系统注册后,根据各自医疗废物转移类型(直接转移至瀚洋、承担中转站功能、转移至中转站后再转移至瀚洋)运行医疗废物电子联单。 特别提醒:为保证夜间医疗废物转移工作顺利开展,应在每日下班前完成当日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的填领工作。 危险废物转移出市申请工作 企业填写《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固定格式)盖章原件一式四份。携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进行现场备案,并发送盖章电子版到xqqsthjj08@tj.gov.cn。 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申请后,请自行登录“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办件,或携带审核后的材料送至市政服务中心现场窗口办理(河东区红星路79号B区)。同时,登录天津市危险废物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进行企业注册备案,等待市局批准回函后,方可转移。 天津市危险废物综合监管信息系统(http://60.30.64.239:9090/)
根据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为做好我区固体废物出市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市利用备案工作 企业填写《天津市转移固体废物出市利用备案实施方案》(固定格式)。携盖章原件一份至区生态环境局备案(柳霞路3号),并发送盖章电子版到xqqsthjj08@tj.gov.cn(同时,登录天津市危险废物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完成“一般固废管理”模块的填报)。 天津市危险废物综合监管信息系统(http://60.30.64.239:9090/) 关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市处置、贮存申请工作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市处置、贮存,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流程同危险废物转移出市申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