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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排污许可证后要"按证排放"


  据相关统计,在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力、日常管理缺失造成环境违法的问题依然存在。发现的常见问题有:

  1.企业排放口未安装信息化标志牌,或者安装的信息化标志牌未上传至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2. 企业自行监测的频次或因子未能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自行监测也未保存原始监测数据;

  3. 企业执行报告未填报上传;

  4. 企业未按排污许可证改正规定的要求完成相关事项整改;

  5. 企业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

  6. 企业申报信息与实际不符,难以达到排放管理要求。


违法罚款案例:

  1.违法事实:某企业2021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未如实报告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放量等

  违反条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处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2.违法事实:某企业正常生产,排污许可证只登记1个废气排放口,但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实有2个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违反条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下列信息: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

  处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排污企业应自觉承担社会责任,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化解违法风险,共同守护绿色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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