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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业固废全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排污单位主要承担什么责任?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以下简称《技术规范》)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技术规范》落实了新《固废法》)第三十九条提出的“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重要举措,推动了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实现多环境要素“一证式”管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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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规范》实施后排污单位主要承担什么责任?

  主要是无证排污的法律责任,未按证排污的法律责任,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自行监测的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企事业单位应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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