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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以及鉴别的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其实就是丧失原有的利用价值,被抛弃的,同时被国家列入危险名录的一类固体废物,那么在鉴别危险废物的时候都有哪些法律依据呢?下面我们就针对“危险废物以及鉴别的法律依据”具体的来谈一谈吧!

什么是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的鉴别法律依据

1.依据法律规定和GB 34330,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2.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首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3.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GB5085.1、GB 5085.2、GB 5085.3、GB 5085.4、GB 5085.5 和GB 5085.6,以及HJ 298 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4.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上面就是对于“危险废物以及鉴别的法律依据”的相关性介绍,希望可以通过上面的介绍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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