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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废法》对过度包装、塑料污染治理的规定


002

过度包装

一、明确有关部门要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避免过度包装。

二、明确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三、强调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四、要求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包装物进行回收。

五、规定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六、明确国家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塑料污染治理

一、明确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二、要求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按照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三、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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