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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化妆品销毁法律依据

不合格化妆品销毁法律依据

1、《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斉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査的产品质星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

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星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2、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黄、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 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黄、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黄等费用。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費、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贸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 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3、《消贸者权益保护法》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 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蜜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 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4、《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 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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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五环保配合国家环保相关部和工业、安全生产、海关、工业信息化、质量管理、安检、工商等部门针对缺陷产品及不合格产品、过期产品、假冒伪劣产品、质量问题、变质产品、产品的销毁处理,无害化处置;促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市场品牌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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