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4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惠农分局执法人员对石嘴山市某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厂区熄焦塔南侧空地上露天堆存约150吨(掺干沙土混合后实际有1157.26吨)脱硫石膏,现场未采取防止扬散、流失措施,堆存场地无围堰,红褐色液体流淌至地面;熄焦塔蒸汽管外包岩棉保温层破损脱落,未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置;(2)脱硫石膏存放场地周围随意放置4个铁质废机油桶,其中2个空桶,2个机油桶内均存放约20cm液位的废机油;(3)生活垃圾池内生活垃圾与废高温粘结剂桶、废油漆桶混存。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查处情况】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涉及固体废物500吨以上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所需处置费用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裁量标准,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涉及危险废物数量在10吨以下的,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6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涉及危险废物数量在10吨以下或混入量在1吨以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9万元。
综上所述,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共计104万元。该公司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罚款已全部缴纳,环境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案件已结案。
【案件评析】
本案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违法证据确凿。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及时固定环境违法行为并进行立案查处,倒逼企业履行环保主体责任,立即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将环境损害降到最低。在立案查处的同时,积极向企业宣传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了企业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的法律意识,取得了较好的执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