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泰安市生态环境局新泰分局日前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分局迅速安排第一执法中队赶赴现场,经调查,确定为一家外地公司外运工业固体废物倾倒在国道342北侧空地。
经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单位鉴定,该工业固体废物非法倾倒行为属于人为向环境中添加有害物质而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从而形成人为危害破坏环境的行为。新泰分局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目前已对3名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
根据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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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废单位一定要与接收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核实接受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等要求,并督促接收方对固体废物进行合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