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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是否可以处理一般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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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7月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环保部决定对2012年4月30日发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20号)予以废止。可理解为一般固废经营单位不需要办理相关许可证件。那么,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是否可以从事一般固废处理?如可以,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因此,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环评报告及批复中未明确可以协同处置一般固废,则不能从事一般工业固废处理。 如果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想要从事一般固废处理,则应当对环评报告进行修编后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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