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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量刑并罚款!


  近日,经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分别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董某、饶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3万元、1万元;同时判决董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危险废物处置相关活动。在民事判决部分,法院判令二被告人进行生态修复,并对污染环境行为通过市级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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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5月,董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废铅蓄电池放置在其租赁的厂区内,并雇用饶某等人在厂区内进行非法拆解。饶某在明知董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为其联系购买废铅蓄电池的相关事宜,并组织工人进行拆解。

  不久,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群众的举报线索,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现场查获大量被拆解的废铅蓄电池。经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相关机构称量认定,上述被拆解的废铅蓄电池重达90.98吨。后经检测,违法现场两处土壤铅含量分别超过第二类居住用地正常值的7.6倍和1.1倍,已造成环境污染。

  秦岭南麓地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董某、饶某的行为不仅涉嫌刑事犯罪,还污染了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在对董某、饶某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人进行生态修复,并对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向公众进行赔礼道歉。因董某作为特定行业的经营者,在明知自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该院在量刑建议中提出,禁止董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危险废物处置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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